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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單行規章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3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一字第0920300299號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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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縣規章之管理
第26條
縣規則之訂定、修正及廢止,業務主管單位應指派熟諳該管業務及富有法
律知識之人員負責辦理,並應於提出縣務會議前,送經本府法制單位先行
審查。
第27條
縣規章之訂定、修正、廢止、延長、停止或恢復適用,由本府法制單位統
一辦理。
第28條
縣規章應由本府法制單位依照規定分類,並統一編號。
前項縣規章編號分本府代字、類次號、個次號及修正次號四層次。
第29條
縣規章之訂定、修正、廢止、延長、停止或恢復適用,業務主管單位應於
每月三日以前,將上月之異動情形列表二份報由本府法制單位轉報臺灣省
政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