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農業經濟發展及輔導本縣農漁民組成之農業 推廣或產銷經營組織,建立現代化的產銷體系及制度化的組織輔導系統, 使其成為農業產銷的主力,有效運用農業資源,建立農業經濟發展環境, 達成農業施政目標,以達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農業產銷班,謂在自願原則,以農家為主體,依其經營農 產品類別,包括蔬菜、毛豬、肉雞、果樹、花卉、養殖水產品、雞蛋及其 他特殊農畜產品等,組成農業生產及行銷之共同經營之團體。 |
第 3 條 |
農業產銷班共同經營公同運銷或出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品得免徵印花稅 及營業稅。 本縣各級機關學校團體採購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不受政府採購法之規 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