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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農業發展產銷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二字第0950374134號令公布廢止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農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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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班會
第 10 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分為定期班會及臨時班會,必要時班與班之間組成聯誼會

定期班會至少每年四次,班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班長代理召集。班長及
副班長均不能召集時由監察人召集之。
第 11 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宣布開會,應由專人作成紀錄
分送所屬農會及本府備查。
農業產銷班召開班會時應邀請所屬農會及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參加,榮譽班
員得列席參加。
第 12 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對左列事項須經全體班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 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 班基金之來源。
三、 財產之創設或處分。
四、 班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 選舉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