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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農業發展產銷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二字第0950374134號令公布廢止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農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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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五 章 班基金
第 13 條
農班基金來源如下:
一、 班成立時班員應繳交入會費。
二、 共同採購依採購種類之價金比例分攤繳交。
三、 共同運銷及共選分級包裝經費比例由班員依農產品項目等級分別分攤
。
第 14 條
班基金之運用處分依第十二條規定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