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輔導 |
第 15 條 |
農業產銷班經依本自治條例核准登記發給登記證後,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或 有其他重大事故,本府認為必要時得會同所屬農會予以整頓或合併並協助 清算。 |
第 16 條 |
農業產銷班班長、副班長、監察人、會計及書記等幹部如有違反法令章程 嚴重危害產銷班之情事本府經查屬實時得令其改選。 |
第 17 條 |
本府各有關單位得編列預算,獎助農業產銷班辦理農機具共同採購或農產 品共同運銷工具車輛或集貨加工場或農業設施或生產及運銷資材。 |
第 18 條 |
農業產銷班辦理共同運銷得與本縣各農產品批發市場辦理保價供應契約。 農業產銷班共同運銷應建立生產資料載明作物生產面積、預估產量或牲畜 飼養頭數及公或資料卡載明各月份預期供貨量及實際供貨量。 |
第 19 條 |
農業產銷班建立自創品牌者,得以班名義向經濟部辦理商標註冊,以利農 產運銷。 |
第 20 條 |
農業產銷班如因時空環境變遷,無法繼續經營,得由本府輔導。 |
第 21 條 |
農業產銷班共同出貨或接受以班名義之獎助,所購置必要運銷車輛或冷藏 車,於取得農業產銷班登記證後,經本府核可得向公路監理單位辦理以班 名義之車輛牌照。 |
第 22 條 |
農業產銷班依本自治條例取得登記證並以班名義取得統一編號,得向本縣 公立中小學提供營養午餐所需之生鮮農產品,議價方式辦理,以產銷班名 義收據辦理核銷。 |
第 23 條 |
花卉產銷班取得統一編號,得優先辦理本縣各機關學校綠美化所需花卉、 苗木等資材供應,以產銷班名義收據辦理核銷。 |
第 24 條 |
農業產銷班依本自治條例取得登記證後得以其優良產品以班名義直接接受 國內外訂單,出口自產之農產品,增加農民權益。 農業產銷班利用自產之農業廢棄物資源回收(堆肥)得以農民收據出售。 |
第 25 條 |
農業產銷班依本自治條例取得登記證後得向農業發展基金會申請提供優惠 貸款。 |
第 26 條 |
農業產銷班或班員於其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內或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 設置農業產銷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所,經農政主管單 位出具確係農業產銷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所使用證明 ,得向建管單位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並得依規定向電力公司申請提供農業 用動力用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