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登記及管理 |
第 27 條 |
農業產銷班申請登記之要件、組織規模、班名稱、重要工作項目,另訂之 。 |
第 28 條 |
農業產銷班申請登記應檢附申請書、班組織章程、班員名冊各五份,以班 長具名向所屬公所或農會提出申請。 公所或農會受理農業產銷班申請登記,應於十五日內填具審查表轉送本府 十五日內核發登記證。 農業產銷班領得登記證後如有變更組織章程、班名稱、班長改選等事項, 應於異動三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連同登記證正本提出變更登記。 |
第 29 條 |
本府為輔導農業產銷班之健全發展,另訂農業產銷班考評標準,受考評之 農業產銷班連續三年未達六十分者,得飭其整頓、合併或撤銷登記。 |
第 30 條 |
農業產銷班取得登記證後如因合併或解散或撤銷其登記,應於接到通知文 件三個月內清算。繳回登記證。 前項清算得委請律師、會計師辦理,並得函請本府派員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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