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農業發展產銷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二字第0950374134號令公布廢止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農業發展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七 章 登記及管理
第 27 條
農業產銷班申請登記之要件、組織規模、班名稱、重要工作項目,另訂之
第 28 條
農業產銷班申請登記應檢附申請書、班組織章程、班員名冊各五份,以班
長具名向所屬公所或農會提出申請。
公所或農會受理農業產銷班申請登記,應於十五日內填具審查表轉送本府
十五日內核發登記證。
農業產銷班領得登記證後如有變更組織章程、班名稱、班長改選等事項,
應於異動三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連同登記證正本提出變更登記。
第 29 條
本府為輔導農業產銷班之健全發展,另訂農業產銷班考評標準,受考評之
農業產銷班連續三年未達六十分者,得飭其整頓、合併或撤銷登記。
第 30 條
農業產銷班取得登記證後如因合併或解散或撤銷其登記,應於接到通知文
件三個月內清算。繳回登記證。
前項清算得委請律師、會計師辦理,並得函請本府派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