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設立 |
第 4 條 |
農業產銷班籌組,應由班長檢具申請書、組織章程及班員名冊向當地鄉鎮 市公所或農會申請核轉。 鄉鎮市公所或農會接受申請,應於十五日內初審檢附初審意見表轉送本府 核定准予設立許可。 跨鄉鎮市籌組織農業產銷班,應向班員人數最多之鄉鎮市公所或農會提出 申請。 |
第 5 條 |
農業產銷班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班名稱。 二、 班址。 三、 班員人數及名冊、班長、副班長、會計、書記、監察人。 四、 班員加入或退出條件。 五、 班員之權利與義務。 六、 班長選舉之方式及任期。 七、 班會:定期班會及臨時班會。 八、 班員兼任職員之規定。 九、 班基金繳納財產保管及運用。 十、 章程訂定及修改之程序。 |
第 6 條 |
農業產銷班之班名稱應冠以鄉鎮市行政區名為原則,跨鄉鎮市組成之農業 產銷班均以班員人數最多之鄉鎮市為名。 同一農產品類組成之農業產銷班二班以上者,應分別依序以第某班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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