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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農業發展產銷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二字第0950374134號令公布廢止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農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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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第 4 條
農業產銷班籌組,應由班長檢具申請書、組織章程及班員名冊向當地鄉鎮
市公所或農會申請核轉。
鄉鎮市公所或農會接受申請,應於十五日內初審檢附初審意見表轉送本府
核定准予設立許可。
跨鄉鎮市籌組織農業產銷班,應向班員人數最多之鄉鎮市公所或農會提出
申請。
第 5 條
農業產銷班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班名稱。
二、 班址。
三、 班員人數及名冊、班長、副班長、會計、書記、監察人。
四、 班員加入或退出條件。
五、 班員之權利與義務。
六、 班長選舉之方式及任期。
七、 班會:定期班會及臨時班會。
八、 班員兼任職員之規定。
九、 班基金繳納財產保管及運用。
十、 章程訂定及修改之程序。
第 6 條
農業產銷班之班名稱應冠以鄉鎮市行政區名為原則,跨鄉鎮市組成之農業
產銷班均以班員人數最多之鄉鎮市為名。
同一農產品類組成之農業產銷班二班以上者,應分別依序以第某班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