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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農業發展產銷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二字第0950374134號令公布廢止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農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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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三 章 班員
第 7 條
農業產銷班班員以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及領有販運商許可證行銷人員為原則
。
農業研究機構人員、農會職員、農產品批發市場員工、農政人員得徵得農
業產銷班之同意得自願參加為榮譽班員。
第 8 條
農業產銷班班長對外為負責人,組織幹部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列冊登記。
第 9 條
農業產銷班班員或班長、監察人、副班長、會計、書記更動時,應於三個
月內向本府辦理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