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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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桃園縣立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防治所),隸屬桃園縣衛生局,掌理慢 性病防治業務。 |
第 3 條 |
防治所置所長一人、由衛生局長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4 條 |
防治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醫療組 掌理慢性病防治及門診醫療等事項。 二、行政組 掌理一般行政及庶務等事項。 |
第 5 條 |
防治所置醫師、護理師、護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 前項醫療組主任由本所醫師兼任、行政組主任由衛生局行政室主任兼任, 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
第 6 條 |
防治所置會計員,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室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 |
防治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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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 五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