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承縣長之 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 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縣長聘(派)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各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擔任。 |
第 3 條 |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前項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
第 4 條 |
本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縣政發展研究、辦理民意調查、進行輿情分析、召開委 員會議、自行委託研究報告審議、施政願景、施政策略之研擬、綜合 發展計畫、彙編中長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施政績效之考評及施政 報告之彙編等事項。 二、管制考核組:施政計畫及縣政重要案件管制、縣政督導會報、施政管 考會議、議會議決事項管制、公文稽核及其他有關計畫管制等事項。 三、為民服務組:為民服務品質考核、簡政便民措施、為民服務措施、人 民申辦案件標準作業程序、一九九九縣民熱線服務、聯合服務中心、 文書、檔案、出納、總務、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組等事項。 |
第 5 條 |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研究員、秘書、視察、專員、股長、 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
第 6 條 |
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 |
|
第 8 條 |
|
第 9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
主任委員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第 11 條 |
本會會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組長。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 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
第 12 條 |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會訂定,報本府備查。
|
第 13 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