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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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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承縣長之
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
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縣長聘(派)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各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擔任。
第 3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前項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第 4 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縣政發展研究、辦理民意調查、進行輿情分析、召開委
    員會議、自行委託研究報告審議、施政願景、施政策略之研擬、綜合
    發展計畫、彙編中長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施政績效之考評及施政
    報告之彙編等事項。
二、管制考核組:施政計畫及縣政重要案件管制、縣政督導會報、施政管
    考會議、議會議決事項管制、公文稽核及其他有關計畫管制等事項。
三、為民服務組:為民服務品質考核、簡政便民措施、為民服務措施、人
    民申辦案件標準作業程序、一九九九縣民熱線服務、聯合服務中心、
    文書、檔案、出納、總務、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組等事項。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研究員、秘書、視察、專員、股長、
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會設資訊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主任委員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1 條

本會會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組長。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
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 12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會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