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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 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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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隸屬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各置分局長,承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各置副分局長二人,襄理分局業務。
第3條
分局設下列組、隊、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規劃督考、正俗業務、志工團隊組訓運用、總務、後勤
        業務、駕駛工友管理與法規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業務勤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警察
        常年教育訓練等事項。
三、防治組:警政婦幼安全業務、警勤區劃分變更、落實警勤區工作、社
        區治安工作、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
        民非法活動調查、涉外治安案件預防、查察及處理、協助查緝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及其他有
        關外事警察業務等事項。
四、保防組:機密保護、安全防護、保防教育、機關保防工作推行、觀光
        保防及社會保防工作推展、執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偵防作為、社會情
        報與治安調查工作推行及其他有關安全偵防業務事項。
五、保安民防組:義勇警察及民防團隊組訓與運用,保安警備措施規劃執
        行及一般警衛派遣、集會遊行、秩序維護、選舉及慶典治安維護、防
        空疏散避難業務、災害防救業務、公私防空避難設備管理檢查及維護
        督導、全民防空演習事宜及運用民防人力協助警察勤務之規劃督導協
        調等事項。
六、交通組:交通管理規劃及交通秩序整理之督導執行、交通執法查察取
        締、道路施工交通管制會勘及其他交通業務事項。
七、秘書室:資訊管理與資訊教育訓練業務、秘書研考、文書、檔案、出
        納、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工作及公共關係業務等事項。
八、偵查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拾得物處理、拘留所管理、犯罪
        偵防與犯罪再犯機制策劃、執行、刑事案件偵訊及移送、婦幼刑案偵
        查、通緝犯查緝、治安顧慮人口監管、刑案紀錄統計與資料分析運用
        、刑事現場勘察與痕跡蒐證、刑事鑑識、經濟犯罪業務及防制組織犯
        罪、黑道幫派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新治安狀況
        之通報管制、受理民眾與一一0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及組合巡
        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
第4條
各分局下設警備隊,執行警察勤務,並得下設分駐(派出)所,依轄區劃
分警察勤務區,執行警察勤務,其所需人員由分局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5條
各分局置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巡官、警務佐、巡佐、警
員、辦事員、書記。
分駐所、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
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
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第6條
各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
各分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9條
各分局分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分局長。
二、組長。
第10條
各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分局擬訂,報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核定,丙表由分局訂定,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
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
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