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組織科:組織編制、人事人員管理及綜合性人事規章等事項。
二、人力科:考試分發、任免、遷調、職務歸系、聘(僱)用人員等事項
    。
三、考訓科:考核、獎懲、考績(成)、服務、訓練及進修、法制及不屬
    於其他各科等事項。
四、給與科: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人事資料、人事資訊系統
    管理、文書、檔案、出納、總務等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專員、股長、科員、管理師、助理員
、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本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9 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