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第 3 條 |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國際城市交流及跨縣市區域合作業務、綜合發展計畫及 相關策略規劃與綜合性政策、國土計畫、都市防災業務及整體開發策 略研析等事項。 二、都市計畫科: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通盤檢討、審議、法令修訂及區 域計畫審議等事項。 三、都市行政科:都市計畫樁位及數值地形圖之測定(製)、規劃及執行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執行及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查處、救濟 、都市計畫圖地理及土管資訊系統建置及提供都市計畫書圖資料供民 眾查詢閱覽等事項。 四、都市更新科:住宅補貼、國宅轉售、輔購、維護管理、輔導及轉型、 都市更新政策發展研究、更新地區劃定、更新計劃及事業之擬定、審 議、核定、調解、監督、管理、輔導、更新法令研(修)訂、更新地區 開發、經費補助、整建維護及執行等事項。 五、景觀工程科:歷史或景觀街區復舊整建、城鎮地貌改造、都市新風貌 及景觀工程規劃及執行、環境改造計畫工程企劃與執行、都市設計綱 要計畫擬定及審議、研訂特定地區都市設計審議準則及管制法規研( 修)訂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技正、專員、股長、科 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
第 10 條 |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第 11 條 |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
第 12 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
第 13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