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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78324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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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強化衛生醫療水準,提升醫療保健服務,特設置桃園縣醫療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桃園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衛生局為管理機關。
為執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桃園縣醫療作業基金保管運用
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衛生局暨所屬機關原有基金。
二、醫療事業收入。
三、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事業支出。
二、設備之增置、改良及擴充支出。
三、研究發展及訓練支出。
四、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五、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存儲,依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本基金之基金。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