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就讀於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經桃園縣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之學生。 |
第 3 條 |
本辦法獎助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二、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並持有家境清寒相
關證明者,得申請助學金。
同時符合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申請。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
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 |
第 4 條 |
本辦法獎助名額如下:
一、獎學金:每學年一百五十名。
二、助學金:每學年二百五十名。
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助:
一、獎學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二)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表現優異者。
(三)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四)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期平均成績與
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
二、助學金:
(一)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四)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
第一項獎助名額得視當年申請情形酌予調整。 |
第 5 條 |
本辦法獎助金額為獎學金每名新臺幣五千元,助學金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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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身心障礙學生之獎助,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實際申請期限及其他相
關事項,由本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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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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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