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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98144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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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收費基準如下: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每筆地號新臺幣二十元。
二、都市計畫參考圖: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第3條
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者,得免收取費用。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