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1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桃園縣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3條
本處設下列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新聞聯繫科:與縣長相關之政策及重大縣政建設訊息、新聞發布與媒
  體聯繫、媒體公關、記者會之召開、輿情蒐集與分析、新聞聯絡人會
  議、有線電視輔導與管理、有線電視費率審查、廣播電視法、平面媒
  體不妥廣告之執行查察、法制等事項。
二、縣政行銷科:重大專案宣導、電子及平面媒體宣傳、影音資料攝錄製
  作及管理、行銷刊物暨宣導資料之編印及發行、有線廣播電視基金、
  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之運用、資訊等事項。
第4條
本處置發言人、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股長、科員、
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5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6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8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第9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10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11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12條
本規程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