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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031608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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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保障消防人員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消防人員士氣,特設置桃園縣消防人
員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
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桃園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消防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得設置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予以執行,其設置
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 4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本府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消防人員因公執行勤(業)務所致死亡、傷殘及住院醫療等事項之慰
    問支出。
二、消防人員健康檢查支出。
三、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四、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
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基金餘額應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