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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027351號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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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縣為管理維護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共設施,提升居住及環境品質,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
地政局。
第 3 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於工程申報開工前,按本府核定之重劃工程費用
百分之五繳交管理維護費。
各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費,採專戶分帳管理、專款專用,其運用以透
列預算辦理。
第 4 條
前條管理維護費供各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公共設施後續管理維護之用,其運
用範圍如下:
一、道路、溝渠、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
二、雨水、污水下水道及防洪設施等改善工程。
三、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
四、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等設施。
五、環境清潔維護。
六、該重劃區直接受益之聯外道路與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建設工程。
七、其他經本府認定必要之公共設施工程。
第 5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本府已核定重劃計畫書之重劃區,不適用本自治條例
規定。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