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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09019797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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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規劃設計科:辦理重大工程規劃與道路定線、本局及所屬機關各項工
    程(含寬頻及共同管道)與維護管理業務之督導、監辦及考核、一定
  規模以上工程興建計畫審核、工程相關標準作業程序訂定、工務綜合
  計畫及中央補助款事宜、掌理道路基金管理、補助桃園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各機關學校設備與工程建設。
二、景觀工程科:都市計畫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與指定埤塘新
  建工程之景觀設計及綠美化之規劃、設計及施工、行道樹等景觀工程
  業務之督導。
三、工程用地科:辦理瓶頸道路改善工程規劃及基本設計、本局或其他機
  關委託新建道路、橋梁及隧道等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之地上物清查、
  障礙物調查、測量、繪圖、估價、協議、拆遷及指導、用地產權之變
  更、移轉及囑託登記、其他用地取得之基本作業及徵收爭議、各項工
  程用地取得或爭議協調等事項。
四、工程施工科:道路工程施工及材料試驗、監辦、督導考核道路養護工
  程及新建工程、協助公共工程規劃及設計檢討、執行全民督工業務、
  進行工程施工品質查核及督導績效考核、推廣創新工法與材料、建立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設計及訂定施工規範、辦理工程品質與施工
  技術相關專業教育訓練。
五、採購管理科:代辦本府各機關學校招標案件、採購制度建立、採購法
  令諮詢與輔導及教育訓練、上級機關監辦及核准與備查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

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
、辦事員、助理工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
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下設養護工程處、新建工程處及航空城工程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第 11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總工程司。

四、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2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九、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及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
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
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