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置主任,承桃園市政府民
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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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各戶政事務所得設下列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登記課:各項戶籍登記及更正事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鑑登
記及證明、原住民身分註記、門牌業務、國籍業務、自然人憑證及首
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等事項。
二、行政課:各項行政業務事項(含研考、收發、總務及工友管理)、戶
政員額編制調整、戶政業務考核、戶政人員教育訓練、配合選舉及役
政業務、戶口普查及戶口校正等事項。
三、資料課:戶籍謄本(含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及除戶資料保管及提供)、
結(離)婚證明書、親等關聯資料,各項人口統計表資料提供、戶役
政資訊系統事項、網站資訊管理、教育程度註記、特殊人口註記、各
機關資料查詢及提供、各項戶籍通報事項及檔案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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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各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得置秘書,襄理所務;二十人以上
者,得分課辦理。
未分課或僅分二課辦事之戶政事務所,前條各課所列事項,分配由現有人
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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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各戶政事務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戶籍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 6 條 |
各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 |
各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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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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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各戶政事務所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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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各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各戶政事務所擬訂
,報本局核定;丙表由各戶政事務所訂定,報本局備查。 |
第 12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