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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體育處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綜字第1040114990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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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體育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動設施課:運動園區場館設施規劃營運管理、民間運動設施與場館
    之輔導與管理、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場地及器材管理、維護、租借等
    事項。
二、競技運動課:規劃辦理績優運動選手培訓及亞奥運等國際競賽項目長
    期發展之規劃、推動與賽會申辦等事項。
三、全民運動課:規劃和辦理全民運動、非亞奥運等國際競賽項目長期發
    展之規劃、推動與賽會申辦及民間體育團體之輔導、管理、獎補助、
    營運績效考核等事項。
四、學校體育課:學校體育教學與輔導、各級學校運動賽事規劃辦理、學
    校運動人才培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及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課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9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