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桃園市政府教育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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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中心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組:家庭教育之研究、策劃、推行、督導及不屬於其他各單
位事項。
二、推廣教育組:家庭教育之活動辦理、推展活動、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
源開發培訓、諮詢輔導、國際交流及合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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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中心置組長、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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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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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組長代理之。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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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組長。
前項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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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
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
報本局備查。 |
第 11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