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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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組:少年事件預防、紀錄、保護少年、春風專案、法令宣導、性
侵害防治等事項。
二、偵查組:校園查訪、校園安全維護、少年事件處理、偵防犯罪勤務及
少年不良行為防處等事項。
三、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行政、秘書、出納、法制、
研考、勤務規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公
共關係、資訊管理、外事、戶口、後勤裝備、廳舍營繕及偏差少年諮
商與輔導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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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
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
第 5 條 |
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辦事
員、書記。 |
第 6 條 |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1 條 |
本隊政風業務,由本隊派員兼辦。 |
第 8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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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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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隊擬訂,報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轉陳桃園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隊擬訂,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
第 11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