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
務。
|
第 3 條 |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偵防組:婦幼安全工作之規劃、督導與宣導、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性
侵害防治工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與兒童保護案件之規劃、
督導與案件處置及性侵害防治與性騷擾防治工作、偵辦婦幼、性侵害
、重大家庭暴力、兒童少年性剝削、兒童失蹤、販賣人口案件預防犯
罪宣導規劃及其他協助偵查犯罪事項。
二、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秘書、出納、財產管理、法
制、研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資訊管理
、後勤裝備及廳舍營繕等事項。
|
第 4 條 |
本隊下設勤務分隊、勤務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其
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
第 5 條 |
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巡官、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
、警員、辦事員、書記。 |
第 6 條 |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1 條 |
本隊政風業務,由本隊派員兼辦。 |
第 8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
第 10 條 |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
第 11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