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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090218907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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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桃園市政府文
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典藏展示組:典藏展示文物與資料之調查、蒐集、研究等典藏作業及
    學術交流,相關主題展示之研究、規劃、執行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
二、教育推廣組:教育推廣、文化資產活化、社區營造、文化觀光、刊物
    出版、媒體公關、行銷合作、公共服務、解說導覽、志工管理及其他
    相關業務等事項。
三、總務組: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館舍修繕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編輯、組員、技士、助理編輯、技佐、助理員、辦事
員及書記。
前項典藏展示組及教育推廣組之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編
輯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或講師之資格聘任;助理編輯必要時得比照
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第 5 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館因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
士為委員,提供館務發展諮詢意見及相關審議事項。
第 9 條
館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前項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1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
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