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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11018837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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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
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科、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道路挖掘科:綜理道路挖掘相關法令、管線單位協調、管線資料建置
    更新、道路挖掘管制事項、道路挖掘許可、擅自挖掘裁罰、道路挖掘
    及分析等事項、三維(3D)管線資料建置、公共設施管線調查、天空
    纜線清整、電桿電纜地下化及側溝纜線清整等事項。
二、道路行政科: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容積移轉、道路證明及廢改道證
    明核發、道路財產管理、市區道路及公路用地使用費收取作業等相關
    業務、計畫道路報編及核定興辦事業文件、公共設施完竣業務認定、
    土地改良費用證明等事項。
三、橋梁隧道科:轄管橋梁、隧道、地下道、涵洞及天橋之改善、檢修、
    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等事項、督導區公所轄管橋梁、隧道、地下
    道、涵洞及天橋之改善、檢修、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等事項。
四、公園綠地科:公園綠地、廣場、埤塘、路樹、兒童遊樂場維護管理等
    事項。
五、養護工程隊:道路之巡查、路基與路面養護、人行道修補、溝渠、護
    欄、擋土牆、駁崁維護、救災搶修工程、道路側溝搭排申請、道路路
    權借用、路權接管、公共設施查驗、道路基金管理、道路邊坡、督導
    區公所道路與其附屬設施養護、修復及救災搶修等事項。
六、路燈工程科:轄管全市道路路燈之維護、遷移、新設及橋梁隧道之照
    明、電氣、機電設備管線等工程養護、改善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擬定
    等事項。
七、共同管道科:共同管道之幹管、供給管與全市寬頻管道系統規劃、公
    告之訂定、管道設計、預算、基金之編製管制、協調共同管道寬頻系
    統實施計畫及收取佈設管線使用費等事項。
八、秘書室:研考、施政計畫、財產、文書、檔案管理、庶務、出納、研
    究發展、施政計畫、電腦資訊管理、公文時效管制、印信、法制、公
    共關係、新聞聯繫、採購、押標金及保固金退還、綜合業務及不屬於
    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3-1 條
本處得視工程需要,設分隊,置分隊長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局或本處員
額內調兼之,依法督辦各施工工程之現場督導、工務協調、變更需求及介
面協調等相關業務。
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
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