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40063235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制
定之。
第 2 條
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以確立農產品運銷秩序
,調節供需,促進公平交易為設立目的,經營果菜批發市場及有關業務
第 3 條
公司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由本府出資組
織之;並依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由董事會行使股東
會職權。
第 4 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三人,任期二年,由本府指派之。
第 5 條
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
公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
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6 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辦理。
第 7 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各項規則及規章之審議。
二、年度事業計畫及預決算之審議。
三、分公司之設立、廢止之審議。
四、果菜市場場地變更、新建、擴充改善之審議。
五、總經理任免之審議。
六、本公司業務報告之審議。
七、財產處分之審議,但不動產之處分須報主管機關核
    定。
八、總經理提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第 8 條
本公司置監察人一人,任期二年,由本府指派之。
第 9 條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年度事業收支之稽查。
二、公司財務報告之審查。
三、財產處分之稽查。
四、公司財務之稽查。
五、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第 10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選任,提請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
第 11 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部,掌管各有關事項:
一、企劃部:掌理公司營運規劃、資料統計及行情報導等事項。
二、業務部:掌理果菜供銷分級包裝、共同運銷、拍賣交易、評量計算
    、交易統計、冷凍、冷藏、農藥殘毒檢驗、供應人及承銷人之管理
    與服務事項。
三、總務部:掌理文書、財產管理、出納、庶務、環境衛生、人事管理
    及查核等事項。
四、會計部:掌理歲計、審核及會計等事項。
第 12 條
本公司各部置經理一人,綜理各部業務,並置業務員、技術員、事務員
、助理員、雇員、技術士、事務士等人員。
本公司員額編制表及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定之。
第 13 條
本公司為適應業務需要,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分公司之職員員額另訂之。
第 14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