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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43178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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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保管及運用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提撥之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特設置桃園國際機
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
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為主管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管理委員會,審
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機場公司提撥之噪音防制費。
二、機場公司提撥之回饋金。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辦理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事項。
二、辦理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事項。
三、執行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及回饋金相關行政業務及人事聘僱費
    用。
四、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五、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支用範圍,依相關使用辦法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法規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