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安定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議會、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公教人員生活,輔助其購置住
宅及紓解急難,特設置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
辦法。 |
第 2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本府人事處為管理機關。 |
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基金運用所生之收益。
二、本基金孳息。
三、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四、其他收入。 |
第 5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住宅貸款業務支出。
二、急難貸款業務支出。
三、本基金貸款、墊款所生本息及手續費用。
四、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五、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
第 6 條 |
本基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法規辦理。 |
第 7 條 |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8 條 |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第 9 條 |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本基金之基金。 |
第 10 條 |
本基金如有閒置資金,在不影響基金正常運作原則下,得將部分資金提供
市庫調度或提前解繳市庫。 |
第 11 條 |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第 12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