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
第 2 條 |
本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
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 |
本處設下列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案件管理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收件審查
、入案管理、案件移轉、退件處理及資料管理等事項。
二、違規裁罰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罰及處
分執行等事項。
三、違規申訴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陳述、聲
明異議及訴訟等事項。
四、積案催收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逕行裁決
、催收、移送強制執行及債權憑證管理等事項。
五、資訊室:資訊業務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
事項。 |
第 4 條 |
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管理師、課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
第 5 條 |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設分處,辦理各項交通事件裁決業務;分處置分處主
任,其員額由本處員額內派兼之。 |
第 6 條 |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課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7 條 |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
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第 11 條 |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分處主任。
四、課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
第 12 條 |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查。 |
第 13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