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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31837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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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名詞定義如下:
一、償金:指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
  其他設備,支付使用土地之費用。
二、補償費:指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
  公、私有土地致受損害者所支付之費用。
第 3 條
償金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當年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
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償金=施工當年土地公告現值x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x百分之五。
前項投影面積,其投影寬度之一點五倍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第 4 條
補償費支付基準如下:
一、地上物部分:依本市興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相關規定辦理。
二、土地臨時使用費:依實際使用範圍,按實際使用月數乘以使用當年度
  公告土地現值千分之六核算之。
前項第二款使用月數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5 條
下水道機構於施工完成後,如需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或臨時使用土地
時,僅就其擴大或臨時使用土地部分依前二條規定支付償金或補償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