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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9028549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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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3 節 計價
第 67 條
市有財產之計價準用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市有不動產之處分價格須辦理市價查估時,由財政局召集本府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都市發展局、農業局、地政局及地方稅務局等機關,組成查估
小組辦理初估,必要時另得委託有關機關(機構)或不動產估價師辦理。
前項價格初估後,由本市副市長或本府秘書長召集財政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都市發展局、農業局、地政局、地方稅務局及主計處等機關主管
,審議通過,並依市長核定辦理。
第 6 章 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