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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00266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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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爆竹煙火施放之管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 3 條
下列場所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一、工業區。
二、國有林班地。
三、醫院院區。
四、學校校區。
五、機場周邊一公里範圍內。
六、高速公路、捷運系統、高架道路及鐵路之兩側三公尺範圍內。
七、古蹟周邊二十公尺範圍內。
八、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禁止施放範圍外保持一般爆
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第 4 條
禁止施放之爆竹煙火種類由本府公告之。
第 5 條
每日上午八時前及下午十時後,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一般
爆竹煙火。但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不在此限。
第 6 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方式為之。
第 7 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規定禁止事項,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點、數量
、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向本府申請。
第 8 條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
罰。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