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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法濟字第1050002724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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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加強警醫聯繫,鼓勵本市醫療機構之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以利犯罪偵
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警察局。
第 3 條
本市醫療機構之醫師遇有下列情形傷患自行就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
關:
一、槍傷。
二、爆炸物傷。
三、可疑刀傷。
四、可疑毒品藥物傷。
第 4 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為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
書者,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第 5 條
醫療機構之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安有
特殊貢獻者,由本府警察局會同本府衛生局簽請本府獎勵。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