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
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
第 3 條 |
前條機構或團體辦理下列特殊教育事項,得向本府教育局申請獎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與輔導。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研習。
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之親職教育研習活動。
四、其他有助推動本市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
第 4 條 |
申請本獎助者,應依本府於每年公告之申請相關事宜,檢附下列資料辦理
:
一、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獎助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特殊教育實施計畫,應包含實施依據、目的、對象、內容、期程、時
間、地點及申請獎助項目之經費概算表。
本府得邀集學者專家等組成審查小組,審核前項申請資料。
申請本獎助者,每年度以二案為限;每年度獎助總金額合計以新臺幣八萬
元為限。
本獎助申請期限,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
第 5 條 |
經審查核准給予獎助者,應於獎助事項辦理完畢後二十日內,檢具經費收
支明細表、原始憑證、成果報告及領據,函報本府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 |
第 6 條 |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本府得視需要派員查核獎
助辦理情形。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獎助、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
其他獎助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獎助金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獎助,追繳已
受領之獎助,並停止獎助三年。 |
第 7 條 |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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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