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40342797 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五十六條及規費
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案件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者,每案新臺幣五千元。
二、應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但免提專案小組審查者,每案新臺幣八
    千元。
三、應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且需提專案小組審查者,每案新臺幣二
    萬元。
四、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每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 3 條
因土地徵收、撥用或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之土地以協議價購或
其他方式取得,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免收規費。
第 4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還

有前項溢繳或誤繳情形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本府
申請退還。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