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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75633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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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變更、補發或換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者,應繳納每張
新臺幣二百元之許可證費。
第 3 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許可證費:
一、桃園市政府變更許可證格式而換發許可證。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廣告設置地址變更,申請換發許可證。
三、各級政府機關設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四、其他經桃園市政府公告之事項。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