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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89602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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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都市計畫法申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及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者。
二、依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令規定申請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者
    。
第 3 條
前條之審查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