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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消字第1060262857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法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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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總  則
第 1 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生活安全,提昇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執行機關不明時,由本府法務局報請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