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經費分擔 |
第 13 條 |
移設至一般空地、現有建築物或新建建築物申請案經核准後,申請人應負
擔其工程費。
連通申請案經核准後,申請人應負擔下列費用及保證金:
一、工程費。
二、管理維護費、權利金及營運保證金。
三、工程保證金:繳交工程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為保證金。其繳納方式得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於工程完工驗收後,無息發還。工程施工期間
經撤銷或廢止連通核准時,申請人應回復原狀。經限期回復原狀,屆
期仍未完成者,得由執行機關代為回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不
足部分應予追償。
前二項所稱工程費,含規劃、設計、管線遷移及施工等費用。
第二項之管理維護費、權利金、營運保證金之收取方式及金額,由本府定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