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申請 |
第 6 條 |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捷運設施移設或連通者,應於捷運沿線相關都市計畫公
告後提出。 |
第 7 條 |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移設或連通計畫書十五份。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同時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及其影本各一份。
五、所有權人印鑑證明、身分證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六、使用他人土地或建築物時,應由所有權人出具使用同意書。
七、申請人所有土地供移設設施者,應檢附無償設定地上權同意書。
八、現有建築物申請連通者,應檢具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各一份。
九、本府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同意書格式由本府定之。 |
第 8 條 |
移設或連通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基地及建築物與移設、連通設施之相關位置與範圍。
二、基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
三、移設或連通設施所在樓層至地面層各樓層之平面、立面、剖面、土木
、結構、建築、水電、環控及消防設備圖說。
四、平面、立面及剖面等設計圖說,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五、車行、人行系統現況及移設或連通後之評估。
六、防災計畫。
七、對鄰近地區之地上、地下管線與通道之影響及遷移計畫。
八、經營管理及門禁管制計畫。
九、基本設計及施工預定進度。
十、財務計畫及經費分擔。
十一、保險計畫。
十二、其他有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