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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預算執行節約,特訂定本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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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事項節約措施如下:
(一)加班之核派,應從嚴從實,主管於核派加班時,應確實審核加班
之必要性,不得寬濫;各機關應加強加班出勤之查核,如有不實
,應依規定處理;員工加班後應儘量以補休假方式辦理。
(二)推動各項新興業務,如有新增人力需求,應先行檢討原有業務有
無繼續辦理必要,以降低人力需求;非迫切需要者,年度中不得
請增員額。
(三)出差之派遣,應嚴格控管,如能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
件等通訊可資辦理者,不得派員出差;如確有出差需要者,以不
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水電、油料、紙張及通訊費之使用應本緊縮及節能原則辦理,並
落實紙杯減量。
(五)各種文件以電子下載為原則,如須印刷,應儉樸實用,不得豪華
精美。
(六)與業務推動無關或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不得辦理。
(七)各項訓練、考察、研討會及活動,應本撙節原則辦理。
(八)各機關辦理會議以不供應餐點為原則,惟如會議時間較長影響用
餐時間或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外賓等與會或性質較為特殊者,由
各機關視實際需要衡酌辦理。
(九)雜誌書刊之訂閱,應本撙節原則辦理;印製之宣導刊物應儉樸實
用,不得豪華浪費,並應切實考量須分送數量,避免交印數量過
多,致有重複分送之情事。
(十)已逾汰換年限之設備,仍堪用且安全無虞者,應繼續使用,暫緩
汰換。
(十一)各項公共工程建設,應在原核定總經費範圍內,依原訂計畫目
標、效益核實執行;非屬法規修訂及安全等實際需要,不得辦
理變更設計增加公帑支出。
(十二)各機關對桃園市復興區之補助,應切實依桃園市政府對桃園市
復興區補助作業原則之規定辦理。
(十三)對團體及個人補(捐)助,各機關應切實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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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機關節約措施如下:
各機關除應依第二點執行節約措施外,並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單位預算之經費,應按預定計畫及進度有效執行,已執行
完成之經費賸餘款應優先檢討停止支用並繳庫。工程發包節餘款
,除符合原工作計畫用途,並經專案報奉本府核准者外,不得動
支。
(二)各機關無特殊理由不得代墊各項受補助、受委託計畫經費或其他
未具特定財源之政事支出。
(三)第二預備金非絕對必要,不得申請動支;已核撥之預備金及統籌
科目經費,如有節餘,應停止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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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種基金節約措施如下:
(一)各基金除應依第二點執行節約措施外,並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
(1)各基金應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
成本費用,務必達成或超過年度預算盈(賸)餘及繳庫目
標或改善虧損(短絀)為原則。
(2)各基金因營運需要舉借之債務,應加強債務管理,並設法
與金融機構協商調降利率,以節省利息負擔;另預算所列
本期純益(損)或本期賸餘(短絀)數,年度結束時,以
不低於該預算純益(賸餘),或不擴大純損(短絀)為原
則。
2、特別收入基金:
各基金應設法增加自有財源,撙節不必要之支出,以確保達
成預算賸餘或改善短絀目標。
(二)前款各基金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購建固定資產)及長期投
資等資本支出項目,應按預定計畫及進度有效執行;計畫效益如
較原定目標降低或難以達成者,應即檢討停辦、緩辦或採取必要
改進措施;另非因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確實需要者,不
得補辦預算。其中工程發包節餘款部分,應比照前點公務機關單
位預算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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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桃園市復興區公所預算執行之節約措施,準用本措施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