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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積
極參與市政建設、教育文化事業及熱心公益,表彰其對市政之貢獻,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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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市民最近三年內具有特殊貢獻或熱心公益,有下列事蹟之一,經
本府審查核定後,得獲頒贈傑出市民證:
(一)協助本市推展城市外交,建立友好城市,開拓交流合作關係,貢
獻卓著者。
(二)對本市市政建設之發展提出具體計畫、辦法、著作或發明,經本
府採行實施,確具重大績效者。
(三)樂善好施,個人捐款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相當價值)以
上或財團法人、公司行號捐款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相當
價值)以上之負責人。
(四)積極參與本市舉辦之各項重大慶典或活動,有具體事蹟者。
(五)協助本府推展公益活動,造福社會大眾,有具體事蹟者。
(六)獻身本市教育體育文化事業,淨化人心,移風易俗,足資流芳者
。
(七)長期奉獻社會,積極從事志願服務,堪為市民表率者。
(八)其他對本市具有特殊事蹟,足資表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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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審查推薦,並檢具
本市傑出市民及榮譽市民申請書(附表一)、本市傑出市民及榮譽市
民具體事蹟推薦表(附表二)各一份及相關證明文件,提經本府市政
會議審查通過後,獲頒贈傑出市民證或榮譽市民證。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個人,
對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檢具本市傑出市民及榮譽市民申請書
(附表一)、本市傑出市民及榮譽市民具體事蹟推薦表(附表二)各
一份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依前項程序辦理審查推薦
。
傑出市民及榮譽市民之推薦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申請。但因特殊急
迫原因,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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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本市市民(含外籍人士)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條件,得比照本要規定
,獲頒贈榮譽市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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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核定之傑出市民或榮譽市民,由本府公開頒贈,並享有下列之禮遇
:
(一)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婚、喪、喜、慶,得應其請求,由本市市長
致贈喜幛或輓聯。
(二)應邀參加本市舉辦之重大慶典、市政建設或地方文化等活動。
(三)定期寄贈本府及本市議會出版之刊物。
(四)免費進入本府經管之風景區或運動公園參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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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頒贈傑出市民證或榮譽市民證者,如有違反頒贈條件、違法或不名
譽之行為,經原推薦機關審查認定後,由本府撤銷其傑出市民證或榮
譽市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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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曾獲推薦或頒贈本市傑出市民證者或榮譽市民證者,不得重複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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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傑出市民證或榮譽市民證如有遺失,得由本人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
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