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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各機關(
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投資之其他事業或捐助之財團法人,其
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編送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前項所稱本府各機關投資之其他事業或捐助之財團法人,指各機關投
資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其他事業(以下簡稱事業)或捐助未超過百分
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設置符合預算法第九十
六條準用第四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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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投資事業或捐助財團法人之本府一級機
關。若為本府二級機關投資或捐助者,以其所隸屬之一級機關為主管
機關。
前項涉及本府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投資或捐助者,以投資或捐助基金累
計金額較多之機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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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業或財團法人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下列原則擬訂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
1、計畫目標應以達成該事業或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投資
或捐助章程規定。
2、計畫期間應以函送本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時該事業或
財團法人當年及以前二個會計年度為範圍。
3、計畫內容應包括營運計畫及資金運用計畫,其中營運計畫包
括業務計畫、財務收支、資產負債狀況及其他;資金運用計
畫則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要投
資及理財計畫。
4、前目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及評估其
效益。
(二)事業或財團法人編製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相關表件,應於每年
八月底前函送各主管機關彙整。(格式如附件一:桃園市政府各
機關(構)學校投資之其他事業或捐助之財團法人最近三年營運
及資金運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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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審核其主管事業或財團法人報送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
1、依規定善盡監督之責,適時就審計機關建議改進事項、市議
會質詢事項等予以檢討。
2、對所主管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各項業務計畫,應就其設立目的
、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詳予評估,
切實審核。
3、審核過程發現計畫內容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
事業或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二)除依前款規定審核外,應配合本市預算案送市議會審議之時程,
彙整各事業或財團法人編製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並加具各該
計畫之彙總表(格式如附件二: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投
資之其他事業或捐助之財團法人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彙總表),
函送市議會,並副知本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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