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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桃園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主基字第111008002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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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且依桃
    園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桃園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預算編
    送本市議會審議有案者,其決算之編送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所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決算書送審之基金計算方式,依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
    準辦法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本府許可設立財團法人之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四、財團法人決算之編審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決算書之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其內容如下(格式如附件):
    (一)封面、封底及目次。
    (二)總說明:包括工作計畫(方針)之執行成果等。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表。
         2、現金流量表。
         3、淨值變動表。
         4、資產負債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六)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轉投資事業決算資料。
    除前項規定之表件外,得由財團法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
    其他表件。
    財團法人編製之決算,應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
    後,於次年五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
圖表附件:
五、主管機關審核其主管財團法人年度決算完竣後,應配合審計機關提送
    本市總決算審核報告至本市議會之期程,彙送決算書至本市議會,並
    副知本府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