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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且依桃
園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桃園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預算編
送本市議會審議有案者,其決算之編送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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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所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決算書送審之基金計算方式,依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
準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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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本府許可設立財團法人之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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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團法人決算之編審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決算書之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其內容如下(格式如附件):
(一)封面、封底及目次。
(二)總說明:包括工作計畫(方針)之執行成果等。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表。
2、現金流量表。
3、淨值變動表。
4、資產負債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六)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轉投資事業決算資料。
除前項規定之表件外,得由財團法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
其他表件。
財團法人編製之決算,應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
後,於次年五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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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機關審核其主管財團法人年度決算完竣後,應配合審計機關提送
本市總決算審核報告至本市議會之期程,彙送決算書至本市議會,並
副知本府主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