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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受理申請退還規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儀字第1090221123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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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人依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之相
    關規定或有溢(誤)繳之情事,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規費者,應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退費。

三、申請退還規費,其單筆退還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得採現場退
    還方式,其程序如下:
    (一)由原案申請人或受委託殯葬服務業者,填寫退費申請書及領據,
        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或公司(商號)蓋章。
    (二)承辦人員應審核是否符合法規規定及文件是否齊備,審核無誤後
        移送單位主管核定。
  (三)經單位主管核定後,當場以當日現金規費收入退還申請人,並以
        不超過當日收入為原則。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殯葬管理所應彙整退費案件,開立市庫
    收入還退書補足現金退還數。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退費申請書及領據,由本府殯葬管理所另定之。

四、開立市庫收入退還書之程序如下:
    (一)單筆退還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由業務單位檢附規費收入
        日報表、規費繳納收據、退費申請書、領據及相關證明文件,註
        明退款預算科目名稱及預算科目代號,連同繳款書影本,簽會會
        計單位,並依簽奉核准之簽影本,開立市庫收入退還書。
    (二)單筆退還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由本府殯葬管理所檢附前款
        所定之文件,函請本府民政局簽會本府財政局開立本府殯葬管理
        所保管金專戶為受領人之市庫收入退還書後,移請市庫代理銀行
        將款項轉入本府殯葬管理所保管金專戶,再由本府殯葬管理所開
        立專戶支票交原繳款人向市庫兌領,或直接撥存原繳款人指定之
        帳戶。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府市庫收入退還標準作業流程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