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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殯葬事務審議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儀第104004457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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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殯葬設
    施之設置、經營、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等相關事宜,特設
  置殯葬事務審議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申請案。
    (二)審議殯葬設施專區之設置、經營、擴充申請案。
    (三)審議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埋藏骨灰之申請案。
    (四)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等諮詢事項。
    (五)本市殯葬法令及政策之諮詢事項。
    (六)其他依法規應送本會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府民政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任(派兼)
  之:
  (一)教育局、社會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
    工務局、水務局、交通局、衛生局及環境保護局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
    (三)本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補
  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本會
    行政業務。

五、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出席委員與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
    行迴避。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七、依第二點第一款送本會審議之申請案,應備具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所
    列文件二十份,向本府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案,經本府文件審查及實地勘查,初審符合殯葬管理條例及
    其他相關法令後,送本會審查。
    審查表及實地勘查表,由本府另定之。

八、本會對送審之申請案或諮詢事項,委員得請相關人員提出說明。必要
    時,得經本會決議,請委員實地勘查。
九、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