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總則 |
第 1 條 |
本規則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規則以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大眾捷運系統為適用範圍,
並設立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營運之。 |
第 3 條 |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正線:指列車提供旅客運送服務經常使用之路線。
二、列車:指具備規定之標誌,在正線運轉所編組之車輛。
三、供電線路:指饋電線、電車線、第三軌條、迴線及相關之支撐裝置。
四、安全界限:指與軌道保持一定空間所設之界限。
五、號誌:指依形、色、音、電訊及其他方式,指示列車或車輛在一定區
域內運轉條件之設備。
六、標誌:指依形、色及其他方式,表示列車、車輛或設備之位置、方向
、條件。
七、閉塞區間:指依照號誌控管只供一列列車運轉之區間。
八、退行運轉:指列車與原來規定行進方向相反之方向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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