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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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捷運工程有關管線之永久遷移、臨
時拆遷、就地保護、代辦預埋管道、經費負擔、申請手續、災變之處
理,特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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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名詞定義如下:
(一)管線:指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所定之電力、電信
(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輸氣、社區
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線電視等管道或管線,與路燈、鐵路電力
、鐵路電訊、鐵路號誌、交通號誌等所屬地上或地下之管、桿、
線及其有關設施。
(二)永久遷移:係指將施工影響範圍內之管線,永久遷移至管線新位
置,且為一次遷移完成者或多次遷移完成之最後一次者。
(三)臨時拆遷:指為配合工程施工之需要,將施工影響範圍內之管線
,暫時遷移至安全顧慮較小之地區,俟施工完成後遷回原位置或
其他經協調合適之位置。
(四)就地保護:指對因開挖而露出之非廢棄管線,所施工之吊掛防護
、暫時支承防護或補強措施。
(五)代辦預埋管道:指除施工區範圍內之現有管線外,各管線單位需
利用捷運工程施工同時委託本府代為設計或施工預埋之管道,但
預埋之管道工程不得影響捷運興建時程及營運安全。
(六)捷運施工廠商:指與本府簽訂捷運工程契約之施工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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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應於捷運工程興建前,邀請各管線單位成立管線協調小組,並召
開管線協調會議,由各管線單位指派有關規劃或設計人員參加,負責
處理協調施工中之各項管線遷移及經費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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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線遷移施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遷移及臨時拆遷未完工前,均應以維持原有管線之功能為原
則。
(二)工地安全措施應確實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
準及相關法規定確實辦理。
(三)施工期間工作地點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相關法
規辦理,確保交通暢通與安全。
(四)道路挖掘應依規定回填夯實即時修復路面。
(五)施工範圍應維護環境整潔。
(六)捷運施工影響區域內有自來水管、瓦斯管、油管或電力管線,於
開挖期間,捷運施工廠商應通知所屬管線單位派員協助指示管位
並防範及因應突發性事件,其所需駐場費用由捷運施工廠商負擔
。 |
貳、永久遷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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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永久遷移之管線由捷運施工廠商協助各管線單位自行辦理為原則。但
通過捷運施工路段,得由捷運施工廠商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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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永久遷移之管線所需之空間,由本府協助捷運施工廠商協調有關權責
單位安排管線位置,以捷運工程施工前完成為原則,有困難得由本府
協助協調解決。捷運工程之施工日程由捷運施工廠商提供,遷移管線
日期,由管線單位與捷運施工廠商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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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永久遷移之管線遷移完成後,管線單位應立即通知本府及捷運施工廠
商,既有管線內之設備由各管線單位自行拆收,管線單位應於與本府
及捷運施工廠商協調之期限內拆收完成。拆收期間有困難,不能如期
完成時,應立即通知本府及捷運施工廠商協調解決。不明之管線由本
府邀集捷運施工廠商及管線單位會勘解決。 |
參、臨時拆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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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臨時拆遷之管線由捷運施工廠商協助各管線單位辦理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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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臨時拆遷之位置,須配合捷運工程施工,捷運工程之施工時程由捷運
施工廠商提供,有困難得由本府協助協調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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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臨時拆遷之復舊工程,土木工程部分由捷運施工廠商按原有狀態及材
質予以復舊,設計資料由管線單位提供。管線位置須改變時,由管線
單位及捷運施工廠商協調決定。復舊工程須使用之人孔鐵蓋、鐵框等
拆收料,由各管線單位收回保管,復舊時交由捷運施工廠商施工。各
管線單位以使用年限或強度認定管線有安全疑慮,得變更管種,管種
之變更作業,由各管線單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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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舊有管線之拆除,由各管線單位配合捷運工程進度,自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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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臨時拆遷後,通管及導通試驗等恢復其功能之工作,由管線單位辦
理,並應配合捷運施工廠商土木工程之復舊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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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管線單位辦理臨時拆遷過程中,發生非技術性之困難,必要時由
本府協助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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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復舊工程之土木工程施工,捷運施工廠商認為必要時,得請管線單
位派員於現場配合。 |
肆、就地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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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施工中之就地保護,由捷運施工廠商辦理。但其維護及管理,由捷
運施工廠商會同管線單位確認後,由各管線單位列冊提送本府或捷
運施工廠商清點統籌管理。就地保護之管線倘需採取安全措施,由
各管線單位自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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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老化之管線或人孔,已難於就地保護者,應由管線單位與本府或捷
運施工廠商協調替代方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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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就地保護之復舊,由捷運施工廠商辦理。但於正式安裝防護前,應
先會同管線單位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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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就地保護及復舊之設計所需之相關資料由有關管線單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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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就地保護之空管,應由捷運施工廠商於開挖前及復舊後,會同管線
單位確認是否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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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代辦預埋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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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府應於各相關工程細部設計完成六個月以前,召開代辦預埋管道
協調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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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府代辦部分為預埋管道之土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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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府代辦預埋管道施工期間遭遇困難,應與管線單位協調,其因
而變更設計或改變施工方式所增加之費用,由管線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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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代辦預埋管道施工時,管線單位應派員與本府或捷運施工廠商保
持聯繫或溝通,所需費用由管線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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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經費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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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捷運路權範圍內之既有管線須永久遷移者,其所需管線遷移費用
,除政府所屬非營利性管線由本府全額負擔外,均依大眾捷運法
規定辦理。管線單位不得請求營業損失或其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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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經費結算及給付方式,由本府與管線單位之施工協調會中協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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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臨時拆遷所需經費,由本府負擔,但本府僅按原材質、原狀態予
以復舊。各管線單位欲變更管種、擴充、補強或換新,其增設部
分之支出由管線單位自行負擔或自行供應材料及負擔施工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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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臨時拆遷由各管線單位提出施工所需費用之細目,經本府核定後
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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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就地保護所需經費,由本府負擔,但老化之管線或人孔換新及施
工期間會驗所需之經費由各管線單位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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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代辦預埋管道,由本府以全部或部分方式代辦;所需費用由各管
線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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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申請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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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各管線單位因永久遷移或臨時拆遷,需辦理道路挖掘許可或申請使
用道路之手續,應備妥管線埋設位置、深度、遷移計畫、分段施工
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書等資料,送交本府向道路挖掘主管機關統一
申請。但管線遷移至捷運工程範圍外者,其道路挖掘許可手續,由
各管線單位自行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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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捷運施工廠商對各管線之永久遷移、臨時拆遷之設計、估價及施
工等申請手續,得以管線協調會紀錄之結論,代替各項通知及申
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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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查驗會驗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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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施工中為保持管線之正常狀態,應經常查驗及維護,並於適當時
機邀請各管線單位會驗。
開挖區內之查驗項目如下:
(一)管線各部位之現況:有無洩漏情事,接頭、彎管部位有無鬆
動及管體有無損傷。
(二)吊掛防護及暫時支承:吊掛具有無鬆弛、變形及腐蝕,承載
樑有無變形。
(三)補強措施:補強構材有無變形,螺栓有無鬆動。
(四)復舊之支承事項:支承具有無傾斜或損傷,支承台與管線間
有無孔隙。
(五)其他經本府或捷運施工廠商認定有必要之事項。
開挖區外之查驗項目如下:
(一)路面之變形:路面有無下陷等變動。
(二)重要管線之下陷狀況:有無下陷等變動。
(三)其他經本府或捷運施工廠商認定有必要之事項。
會驗時機如下:
(一)試挖調查時。
(二)靠近地下管線之打拔樁時。
(三)埋設物露出時。
(四)吊掛防護或暫時支承防護完成時。
(五)補強措施完成時。
(六)復舊之支承防護完成時。
(七)回填至管線下端時。
(八)其他經本府或捷運施工廠商確認有必要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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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查驗之結果應作成紀錄,如發現有異狀或判斷有異狀之虞時,應
即刻與管線單位連繫協調,以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
玖、緊急應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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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府或施工單位應於各工地備置各管線單位緊急事故聯繫人及電
話資料,發生緊急情況或事故時,應儘速與相關管線單位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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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施工期間除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外,因意外挖斷或損害管線時,
由捷運施工廠商以緊急電話,通知相關管線單位前往修護,並由
捷運施工廠商予以簽認,其所需費用由捷運 施工廠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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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各管線單位應提供各管線及人手孔之安全規章。捷運施工廠商並
應遵照各管線單位所提供之安全規章施工,違反安全規章致發生
意外事件時,應由捷運施工廠商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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