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捷運工程管線處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交捷字第105000012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捷運工程有關管線之永久遷移、臨
  時拆遷、就地保護、代辦預埋管道、經費負擔、申請手續、災變之處
  理,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名詞定義如下:
  (一)管線:指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所定之電力、電信
    (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輸氣、社區
    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線電視等管道或管線,與路燈、鐵路電力
    、鐵路電訊、鐵路號誌、交通號誌等所屬地上或地下之管、桿、
    線及其有關設施。
  (二)永久遷移:係指將施工影響範圍內之管線,永久遷移至管線新位
    置,且為一次遷移完成者或多次遷移完成之最後一次者。
  (三)臨時拆遷:指為配合工程施工之需要,將施工影響範圍內之管線
    ,暫時遷移至安全顧慮較小之地區,俟施工完成後遷回原位置或
    其他經協調合適之位置。
  (四)就地保護:指對因開挖而露出之非廢棄管線,所施工之吊掛防護
    、暫時支承防護或補強措施。
  (五)代辦預埋管道:指除施工區範圍內之現有管線外,各管線單位需
    利用捷運工程施工同時委託本府代為設計或施工預埋之管道,但
    預埋之管道工程不得影響捷運興建時程及營運安全。
  (六)捷運施工廠商:指與本府簽訂捷運工程契約之施工廠商。
三、本府應於捷運工程興建前,邀請各管線單位成立管線協調小組,並召
  開管線協調會議,由各管線單位指派有關規劃或設計人員參加,負責
  處理協調施工中之各項管線遷移及經費等事宜。
四、管線遷移施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遷移及臨時拆遷未完工前,均應以維持原有管線之功能為原
    則。
  (二)工地安全措施應確實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
    準及相關法規定確實辦理。
  (三)施工期間工作地點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相關法
    規辦理,確保交通暢通與安全。 
  (四)道路挖掘應依規定回填夯實即時修復路面。
  (五)施工範圍應維護環境整潔。
  (六)捷運施工影響區域內有自來水管、瓦斯管、油管或電力管線,於
    開挖期間,捷運施工廠商應通知所屬管線單位派員協助指示管位
    並防範及因應突發性事件,其所需駐場費用由捷運施工廠商負擔
        。
貳、永久遷移
五、永久遷移之管線由捷運施工廠商協助各管線單位自行辦理為原則。但
  通過捷運施工路段,得由捷運施工廠商為之。
六、永久遷移之管線所需之空間,由本府協助捷運施工廠商協調有關權責
  單位安排管線位置,以捷運工程施工前完成為原則,有困難得由本府
  協助協調解決。捷運工程之施工日程由捷運施工廠商提供,遷移管線
  日期,由管線單位與捷運施工廠商協商。
七、永久遷移之管線遷移完成後,管線單位應立即通知本府及捷運施工廠
  商,既有管線內之設備由各管線單位自行拆收,管線單位應於與本府
  及捷運施工廠商協調之期限內拆收完成。拆收期間有困難,不能如期
  完成時,應立即通知本府及捷運施工廠商協調解決。不明之管線由本
  府邀集捷運施工廠商及管線單位會勘解決。
參、臨時拆遷
八、臨時拆遷之管線由捷運施工廠商協助各管線單位辦理為原則。
九、臨時拆遷之位置,須配合捷運工程施工,捷運工程之施工時程由捷運
  施工廠商提供,有困難得由本府協助協調解決。
十、臨時拆遷之復舊工程,土木工程部分由捷運施工廠商按原有狀態及材
  質予以復舊,設計資料由管線單位提供。管線位置須改變時,由管線
  單位及捷運施工廠商協調決定。復舊工程須使用之人孔鐵蓋、鐵框等
  拆收料,由各管線單位收回保管,復舊時交由捷運施工廠商施工。各
  管線單位以使用年限或強度認定管線有安全疑慮,得變更管種,管種
  之變更作業,由各管線單位辦理。
十一、舊有管線之拆除,由各管線單位配合捷運工程進度,自行辦理。
十二、臨時拆遷後,通管及導通試驗等恢復其功能之工作,由管線單位辦
   理,並應配合捷運施工廠商土木工程之復舊進度。

十三、各管線單位辦理臨時拆遷過程中,發生非技術性之困難,必要時由
   本府協助協調解決。

十四、復舊工程之土木工程施工,捷運施工廠商認為必要時,得請管線單
   位派員於現場配合。
肆、就地保護
十五、施工中之就地保護,由捷運施工廠商辦理。但其維護及管理,由捷
   運施工廠商會同管線單位確認後,由各管線單位列冊提送本府或捷
   運施工廠商清點統籌管理。就地保護之管線倘需採取安全措施,由
   各管線單位自行辦理。
十六、老化之管線或人孔,已難於就地保護者,應由管線單位與本府或捷
   運施工廠商協調替代方案解決。

十七、就地保護之復舊,由捷運施工廠商辦理。但於正式安裝防護前,應
   先會同管線單位確認。
十八、就地保護及復舊之設計所需之相關資料由有關管線單位提供。
十九、就地保護之空管,應由捷運施工廠商於開挖前及復舊後,會同管線
   單位確認是否暢通。

伍、代辦預埋管道
二十、本府應於各相關工程細部設計完成六個月以前,召開代辦預埋管道
   協調會。
二十一、本府代辦部分為預埋管道之土木工程。
二十二、本府代辦預埋管道施工期間遭遇困難,應與管線單位協調,其因
    而變更設計或改變施工方式所增加之費用,由管線單位負擔。

二十三、代辦預埋管道施工時,管線單位應派員與本府或捷運施工廠商保
    持聯繫或溝通,所需費用由管線單位負擔。

陸、經費負擔
二十四、捷運路權範圍內之既有管線須永久遷移者,其所需管線遷移費用
    ,除政府所屬非營利性管線由本府全額負擔外,均依大眾捷運法
    規定辦理。管線單位不得請求營業損失或其他補償。

二十五、經費結算及給付方式,由本府與管線單位之施工協調會中協商之。
二十六、臨時拆遷所需經費,由本府負擔,但本府僅按原材質、原狀態予
    以復舊。各管線單位欲變更管種、擴充、補強或換新,其增設部
    分之支出由管線單位自行負擔或自行供應材料及負擔施工經費。

二十七、臨時拆遷由各管線單位提出施工所需費用之細目,經本府核定後
    撥付。

二十八、就地保護所需經費,由本府負擔,但老化之管線或人孔換新及施
    工期間會驗所需之經費由各管線單位負擔。
二十九、代辦預埋管道,由本府以全部或部分方式代辦;所需費用由各管
    線單位負擔。

柒、申請手續
三十、各管線單位因永久遷移或臨時拆遷,需辦理道路挖掘許可或申請使
   用道路之手續,應備妥管線埋設位置、深度、遷移計畫、分段施工
   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書等資料,送交本府向道路挖掘主管機關統一
   申請。但管線遷移至捷運工程範圍外者,其道路挖掘許可手續,由
   各管線單位自行申請。
三十一、捷運施工廠商對各管線之永久遷移、臨時拆遷之設計、估價及施
    工等申請手續,得以管線協調會紀錄之結論,代替各項通知及申
    請手續。

捌、查驗會驗注意事項
三十二、施工中為保持管線之正常狀態,應經常查驗及維護,並於適當時
    機邀請各管線單位會驗。
    開挖區內之查驗項目如下:
    (一)管線各部位之現況:有無洩漏情事,接頭、彎管部位有無鬆
      動及管體有無損傷。
    (二)吊掛防護及暫時支承:吊掛具有無鬆弛、變形及腐蝕,承載
      樑有無變形。
    (三)補強措施:補強構材有無變形,螺栓有無鬆動。
    (四)復舊之支承事項:支承具有無傾斜或損傷,支承台與管線間
      有無孔隙。
    (五)其他經本府或捷運施工廠商認定有必要之事項。
    開挖區外之查驗項目如下:
    (一)路面之變形:路面有無下陷等變動。
    (二)重要管線之下陷狀況:有無下陷等變動。
    (三)其他經本府或捷運施工廠商認定有必要之事項。
    會驗時機如下:
    (一)試挖調查時。
    (二)靠近地下管線之打拔樁時。
    (三)埋設物露出時。
    (四)吊掛防護或暫時支承防護完成時。
    (五)補強措施完成時。
    (六)復舊之支承防護完成時。
    (七)回填至管線下端時。
    (八)其他經本府或捷運施工廠商確認有必要之事項。
三十三、查驗之結果應作成紀錄,如發現有異狀或判斷有異狀之虞時,應
    即刻與管線單位連繫協調,以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玖、緊急應變處理
三十四、本府或施工單位應於各工地備置各管線單位緊急事故聯繫人及電
    話資料,發生緊急情況或事故時,應儘速與相關管線單位聯繫。

三十五、施工期間除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外,因意外挖斷或損害管線時,
    由捷運施工廠商以緊急電話,通知相關管線單位前往修護,並由
    捷運施工廠商予以簽認,其所需費用由捷運 施工廠商負責。

三十六、各管線單位應提供各管線及人手孔之安全規章。捷運施工廠商並
    應遵照各管線單位所提供之安全規章施工,違反安全規章致發生
    意外事件時,應由捷運施工廠商自行負責。